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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1-11-16 12:13:57 打印 字号: | |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诉前调解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一条【工作目的】 为充分发挥前端调解组织实质解纷功能,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进一步规范民事诉前调解程序,推动分层递进、诉非衔接的多元解纷机制有效运行,实现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无缝对接,满足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提升司法效率及司法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结合我院工作实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原则】 适用诉前调解程序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守信、便捷高效、规范有序的原则。

第三条【调解引导】 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应对案件进行甄选,对适宜调解的案件依法委派给非诉讼解纷主体(包括人民调解组织、行政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及法院纳入特邀调解员名册中的特邀调解员、“公调对接”平台专职调解员等)进行调解

在立案前应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确认书,明确告知当事人诉前调解相关事宜,比如暂不立案、调解期限、诉前调解优势等事项,并征求当事人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的意愿,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委派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进行委派调解并确认当事人的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等信息;当事人不同意的,依法登记立案。

第四条【诉前调解类型】 下列民事纠纷在立案前可以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相邻关系纠纷;

(三)消费者权益纠纷;

(五)劳务合同纠纷;

(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七)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八)买卖、借款、租赁、承揽合同纠纷;

(九)其他适宜调解的纠纷。

第五条【禁止范围】 下列纠纷不得先行调解:

(一)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二)与破产清算有关的案件;

(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效力确认的案件;

(四)其他依案件性质不宜进行先行调解的案件。

第六条【调解申请】 登记立案前,当事人同意调解的,指导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第七条【登记管理】 诉前调解案件由立案部门统一管理,全流程记录工作开展情况,并立卷归档,实现全流程可追溯、可查询、可统计。诉前调解案件数不低于一审民事、行政立案数量的40%。

第八条【委派调解函】 法院在立案前委派调解的案件,应当在当事人选定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后三个工作日内出具《委派调解函》。

第九条【场所方式】 诉前调解可以在诉讼服务中心、调解组织所在地或者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其他场所开展。

可以通过在线调解、视频调解、电话调解等远程方式开展。音视频在线办理调解案件数量不低于诉前调解案件数量的30%。

第十条【开始调解】 委派调解一般由1名调解员进行。对于当事人要求由2名以上调解员共同调解的案件,可以由2名以上调解员调解,调解员参加调解适用相关回避的规定。接受委派的调解员应将调解时间、地点等相关事项及时通知当事人,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通知与纠纷有利害关系的案外人参加调解。

当事人在调解前应签署无恶意串通、规避法律的承诺书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调解员在调解前应该核对参与调解的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和代理权限。告知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程序、调解协议效力、司法确认申请等事项。

调解员在调解中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权威、典型的相关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争议双方理性评估诉求,提高纠纷解决质效。

第十一条【指导调解】 诉前调解与诉源治理实质化运行相结合,实行民商事业务庭室包片、法官及法官助理包点的指导调解工作机制。

民商事业务庭室、法官及法官助理指导所负责片区及站点的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指导调解员积极采用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在线调解、音视频调解,调解成功后指导调解员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指导调解员协助当事人网上立案、微法院立案,工作开展情况应当建立台账。委派调解案件的成功率不低于50%。

第十二条【运行监管:调解成功的】 对经诉前调解程序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并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符合申请司法确认条件的,引导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由法院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制作裁定书;

(二申请出具调解书的,立案后经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制作调解书;

(三)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债务人不适当履行的, 债权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四)即时履行完毕或有其他情形的,当事人不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调解书的,填写《案件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

上述(一(二(三项人民法院制作的司法文书送达生效后,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运行监管:未调解成功的】 诉前调解程序终结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并固定无争议事实及争议焦点,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并填写《案件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随案相关材料装卷归档移送立案部门登记立案

第十四条【调解期限】 诉前调解程序期限为一个月,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延长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超过该期限未达成调解协议且无法律法规及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合理理由的,应当依法登记立案。

第十五条【案件补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特邀调解的规定》的规定,对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根据实际情况向特邀调解员发放误工、交通等补贴,对表现突出的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给予物质或者荣誉奖励。

按相关规定兼职取酬的公职人员不得领取此项补贴。

第十六条【补贴标准】 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补贴标准:

(一)特邀调解员调解案件实行个案补贴。

(二)个案补贴标准:

1.对委派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成功的,每件补贴100—150元;

2.对委派的民商事纠纷调解未成功,但积极按规程组织调解,按要求记录无争议事实、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并及时反馈法院的,按每件20元—50元予以适当补贴。

第十七条【案件规范】 凡主要事实清楚、调解程序合法、调解文书制作规范的,均可认定为规范化委派调解案件。

委派调解案件要做到文书卷宗封面、纠纷受理登记表填写准确,具备双方当事人申请书、身份证明,有调解笔录、调解协议书以及其他相关文书材料。接受委派调解的调解员应将委派调解案件情况录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

第十八条【补贴发放】 接受委派调解的调解员调解案件的补贴,由法院立案部门统计认定,审查确认经分管领导审签后按相关规定核发。个案补贴每个月发放一次。

委派调解补贴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和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挤占、挪用,坚决杜绝使用中弄虚作假,对骗取、截留等不按照规定使用补贴经费的,经查实后依法追回所有补贴经费并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附则说明】 本规定由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自贡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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