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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环境日丨自贡中院公布八起自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6-06 10:33:03 打印 字号: | |

6月5日,第52个“世界环境日”,自贡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开发布自贡法院近五年《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白皮书》。自贡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郑静春、自贡中院环资庭庭长陈莉出席会议。自贡市环境资源行政与司法联动保护“4+6”工作机制成员代表和六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会议。会议由自贡中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张朝文主持。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自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近5年工作成效吧!

一、延伸审判职能 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严格遵循损害担责原则,依法惩治严重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犯罪行为,加大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污染案件审理力度。依法审理生物多样性保护案件,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强化对古镇环境及人文文化司法保护力度,为推进区域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坚持改革创新 巩固深化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积极推进环资审判专门化建设,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域划分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制度,健全完善案件移送机制。加强协同共治,积极促进形成“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司法审判”综合治理模式的现代生态环境治理保护体系。推动出台《关于加强沱江流域(自贡辖区)环境资源行政与司法联动保护的实施方案》,建立“4+6”工作机制。注重将强基导向和深化诉源治理相结合,首创“纽扣法庭”工作机制,获省法院肯定。

三、强化宣传教育 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强环境司法宣传,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作用,通过发布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工作情况通报、庭审直播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拓宽公众参与广度,采取“巡回审判+现场普法”模式,将庭审现场搬到乡镇村落、田间地头,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效果。针对审理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及时发送司法建议,有效防范和堵塞生态环境治理漏洞。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本次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八起自贡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冉某贵滥伐林木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冉某贵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牟利为目的收购并砍伐了自流井区飞龙峡镇(原农团乡)红岩村三组村民张某某、彭某某、黄某某等人及红岩村三组集体所有的位于该小组五块田庙基土退耕还林地上的巨桉和樟树92株。

【裁判结果】自流井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冉某贵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对被告人冉某贵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油锯一台及“太平洋”牌红色测树钢围尺一个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冉某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自贡日报》上赔礼道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冉某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自流井区飞龙峡镇红岩村三组冉某贵滥伐林木补种造林设计方案》对破坏的植被进行修复。

【典型意义】本案的审理是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环保理念的一大体现,为加快实施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推进生态环境司法修复重要职责具有重要意义。按照法律规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超出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滥伐林木等行为都属于违法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案例二:被告人杨某旭、杨某、何某龙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杨某旭、何某龙、杨某多次至郊外抓捕鵟多达10只,并以每一只1000元的价格联系好买家。买受人小穆(化名)在网上获取信息后以购买者身份与卖家谈好价格,并向公安机关提供案件信息。被告人杨某同被告人杨某旭一同到镇西镇小地名“石板田”出售时,杨某旭被荣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并扣押4只活体鵟。被告人杨某驾车逃走。随后,被告人杨某到荣县公安局投案。

【裁判结果】富顺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旭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被告人杨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何某龙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危害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典型案件。被查获的涉案鹰类野生动物的物种为鵟,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非法猎捕鵟的数量多达10只,情节特别严重。本案的依法审理给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生态保护法治课,有助于引导社会群众进一步提升环保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案例三:被告人谢某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被告人谢某春在禁渔期内,邀约马某平(另案处理)使用自制电鱼竿网电鱼的方式进行捕鱼。原自贡市自流井区农牧林业局接到举报后赶到现场,当场查获谢某春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鲤鱼、鲫鱼17公斤,并查获用于电鱼的电瓶2个、增压器1个、电鱼用鱼竿网1个、自制小型玻钢船1艘。随后执法人员责令谢某春对17公斤渔获物全部进行了放生处理。

【裁判结果】自流井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谢某春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谢某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自贡市自流井区农业农村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在釜溪河自贡市自流井区段增殖放流价值2244元的鱼苗,对渔业资源的损害进行生态修复。

【典型意义】谢某春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电击方法捕鱼,属于掠夺性捕捞,电极产生的扩散电流会导致所触及的各类水生动物死亡或受损,危害面广,对鱼类资源破坏极其严重,同时也将导致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遭受破坏,危害水体生态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法院准确认定非法捕捞的犯罪行为并依法惩处,有效的起到威慑警示作用。

 

案例四:自贡市生态环境局罚款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自贡市贡井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存在噪音污染行为,遂派执法人员现场勘查、取证,发现监测点噪声排放超标。3月27日,贡井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送达《监测报告》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随后进行整改并经再次监测噪音达标。6月1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予以处罚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6月24日,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并送达《环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不予处罚或减免处罚的申辩无法律依据,不予以采纳,遂对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按最低标准处罚36000元。

【裁判结果】大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的诉称理由不成立。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主体适格,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处罚内容合法、恰当。遂判决驳回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中,自贡市生态环境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群众举报噪声扰民问题后,积极开展调查取证,在确认自贡市某某有限公司存在排放噪声超标行为后,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体现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切实维护良好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本案的依法处置,充分体现了法院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鲜明态度,对违反法律法规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惩处,切实维护保障公民享受安宁生活环境合法权益。

 

案例五:富顺县人民政府邓井关街道办事处未依法履行环境质量和监督治理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9年6月6日,富顺县人民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富顺县富世镇青杠山三道桥小河沟长期受上游自贡某某科技园区工业污水及城区生活污水直排影响,河流污染导致河水呈黑色,水体发臭,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生活。经对三道桥小河沟河水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三道桥小河沟河水氨、氮、总磷、化学需氧量均超标,水质为劣V类。富顺县人民政府邓井关街道办对辖区内河道污水治理工作负有行政监管职责,但其未全面履职,致使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侵害状态。富顺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富顺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责令富顺县人民政府邓井关街道办事处对邓井关三道桥小河沟污水依法全面履行环境质量和监督治理责任;责令被告富顺县人民政府邓井关街道办事处在法定行政监管职责范围内,确保邓井关街道办三道桥小河沟水质在16个月内达《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告拟定了三道桥河后期治理规划方案,并由法检以及社会民众共同监督,确保三道桥河水质达标排放。该起案件给辖区相关职能部门戴上“紧箍咒”,使其切实认识到环境保护不是“隔靴搔痒”,必须“拳拳到肉”,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的人居环境。该案通过网络直播、邀请旁听、当庭宣判、以案释法,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庭审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多次到案涉地走访调查,目前该地生态已经修复完成,成为滨河休闲步道。

 

案例六: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履行土地行政监管职责案【基本案情2014年,荣县某某农业有限公司以养殖业及农业经济开发的名义流转荣县旭阳镇约27亩土地。该公司长期在该宗地上收费倾倒建筑渣土,压占土地,破坏耕地资源,致使土地荒芜无法耕种。荣县人民检察院经立案调查,于2018年5月向荣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荣县国土资源局收到检察建议后,虽采取一定监管措施,但仍未履职到位导致公共利益受损,遂提起公益诉讼,诉请荣县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荣县国土资源局对案涉公司非法压占土地行为未完全履行土地监督管理职责违法,并判令被告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相关土地复垦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范整改到位。

【裁判结果】荣县法院经审理,判决确认被告对涉案公司土地违法行为怠于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对本案所涉土地后续复垦事项依法履行职责。

【典型意义】此案系四川省首例耕地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例。案件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利用现场勘查、无人机立体航拍、高清摄像、三维建模等现代化科技手段查清案件事实,借助专家意见等第三方专业力量准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职到位。判决生效后,被告及时按照判决履行职责,案涉土地已完成复垦并通过验收,法检两家联合制作公益宣传片,提升全社会的耕地保护意识。该案的审判和执行受到当地人民群众好评,是司法机关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的生动体现。

 

案例七: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土地现状、罚款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1年7月21日,被告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群众举报后,对胡某春未经批准擅自在荣县旭阳镇徐家塘村4组、观音坡村10组涉嫌违法占地,硬化土地及搭建彩钢棚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2020年7月,胡某春通过租赁8户村民流转的土地,擅自修建床垫加工厂,硬化土地1605平方米,搭建彩钢棚。经法定程序后,2021年9月8日,荣县自规局对胡某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胡某春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荣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责令原告退还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恢复土地原状及拆除在违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对原告胡某春处以罚款227040元,符合法律规定,且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判决驳回原告胡某春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涉基本农田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土地是生态文明建设的载体,耕地系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石,关乎国家粮食安全。实践中,利用基本农田发展非粮食产业的现象在一些地方普遍存在,耕地“非粮化”问题突出。该案对倡导基本农田的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良好的社会示范导向意义。

 

案例八:被告人周某功、罗某玲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周某功系某医药公司销售人员,在新冠肺炎疫情爆发期间得知市场急需口罩,便以0.9元/只的价格向他人购买了50000只假冒河南飘安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一次性口罩,销售金额达96000元,非法获利42000余元,其中通过罗某玲介绍并销售的金额达60000元。经四川省医疗器械检测中心检验,该批口罩不符合其标注的“豫械注准20192140044”技术要求,系不合格产品。周某功、罗某玲该行为不仅涉嫌构成刑事犯罪,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经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周某功、罗某玲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周某功、罗某玲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四川省范围内的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赔礼道歉声明;被告周某功、罗某玲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公益诉讼起诉人四川省自贡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的财政专账分别交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赔偿款若干元,专门用于公益事项支出;被告周某功、罗某玲自愿在自贡市范围内参与为期一年的公益服务,每月参与公益服务的次数不少于1次,每次不少于2小时。

【典型意义】疫情防控期间,口罩作为重要抗疫物资,其产品质量直接关系公共卫生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通过达成调解协议,既让违法者除了赔偿损害之余还能得到实践教育,又针对性地弥补了公共利益受到的损害,全面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自贡中院创新采用“劳务代偿”方式调解该民事公益诉讼,使案件得到合理、妥善处理的同时,亦体现了司法的温度,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自贡中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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