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市两级法院、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2020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件18人,起诉48件79人。全市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47件76人。
市法院、市检察院聚焦实践中常见多发、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联合发布一批典型案例,集中展示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成效。案例共四件,涉及“假奶粉”“假保健”“地沟油”“毒狗肉”,分别是:陈某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张某兵、张某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朱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下一步,市两级法院、检察院将持续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食品安全犯罪,切实推进食品安全综合治理,进一步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一
陈某伟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生产假奶粉在网店售卖
简要案情
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被告人陈某伟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陈某帅(另案处理)生产的“俄罗斯奶粉”系假奶粉(成人奶粉)情况下,仍利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陈某帅生产的“俄罗斯奶粉”,期间陈某伟销售金额95835元。之后陈某伟为进一步谋取非法利益,从网络渠道购入原材料乳味粉、包装袋、标签等,并雇佣他人将乳味粉装入包装袋冒充奶粉,通过其经营的淘宝网店进行销售,期间陈某伟生产、销售金额1237696.51元。经检验,其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蛋白质不符合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的要求。陈某伟通过生产、销售假奶粉,非法获利20余万元。
诉讼过程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伟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沿滩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伟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在没有取得生产、销售资质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益,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掺假,在销售时以假充真,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陈某伟具有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陈某伟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十八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更加注重营养均衡、身体健康,成人奶粉市场愈加畅销。不法分子为了牟利,生产“假奶粉”在网店售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带来风险隐患。本案被告人用乳味粉冒充奶粉,其蛋白质不符合GB19644-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乳粉》的要求,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司法机关精准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推动综合治理,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成人奶粉市场的监管,凝聚部门合力,保障食品安全。同时,本案提醒广大消费者,要选择正规渠道购买食品,从线上购买要注意验明其销售的商品是否符合相应标准。
案例二
张某兵、张某东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生产、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保健食品
简要案情
被告人张某兵、张某东系亲兄弟,二人长期从事药品代理工作。2018年至2022年,张某兵从网上购买明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鞭霸”“鹿茸蟲草膠囊”的保健品胶囊、说明书、包装盒进行包装后,出售给张某东以及王某强等人经营的药房,违法所得共计131868元。张某东明知张某兵销售的“鞭霸”“鹿茸蟲草膠囊”进货来源不明且无资质仍购买,并出售给马某等人经营的药房,违法所得共计77398元。公安机关在张某兵家中查获“鞭霸”3250粒、“鹿茸蟲草膠囊”28680粒,在张某东家中查获“鞭霸”7460粒、“鹿茸蟲草膠囊”40468粒。经检测,查获的“鞭霸”“鹿茸蟲草膠囊”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
诉讼过程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兵、张某东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鞭霸”“鹿茸蟲草膠囊”外包装上有保健品字号,属于保健食品。张某兵、张某东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张某兵、张某东具有坦白、退赃等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张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张某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西地那非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上的物质,依法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被明令禁止。被告人张某兵、张某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长期将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鞭霸”“鹿茸蟲草膠囊”销往自贡市、宜宾市、内江市、巴中市等地药房,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二人判处五年以上的重刑,告诫市场经营者必须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依法履行保障食品安全义务,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同时,药店进货时应当严格履行安全审查义务,确保销售的保健食品安全合规。
案例三
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王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回收“地沟油”生产火锅底料售卖
简要案情
2015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注册成立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董事长,并聘任被告人荣某琴、罗某平、夏某兰、朱某树、童某和、杨某才等人负责公司生产、销售、检验、运输、对账等事宜。而后王某以成都老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名义发展加盟店十余家,并将控制的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作为料厂负责为加盟店生产火锅底料。为降低生产成本,王某通过自己经营的老某火锅店或者分布在省内外的加盟店回收废弃油脂,并安排人员运回公司供生产火锅底料之用。因生产标识不全以及水源地保护不过关等问题,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行政处罚后,王某将火锅底料的生产地从自贡市贡井区转至荣县。为逃避查处,王某还通过签订虚假回收协议的方式,掩盖使用回油生产火锅底料的事实。2018年11月7日,王某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事实被市场监管部门现场查获。经鉴定,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销售火锅底料合计186872千克,销售金额共计2669367.6元。
诉讼过程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荣某琴、罗某平、夏某兰、朱某树、童某和、杨某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自流井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情节特别严重,王某等人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王某系主犯,其余被告人系从犯。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自首、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自贡鑫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罚金三百万元;王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其余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三万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同时,禁止六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
火锅因麻辣鲜香的味道一直备受人民群众喜欢,商家瞄准火锅市场,推出各种口味的火锅底料,但不法商家为了牟利,使用废弃油脂(俗称“地沟油”)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火锅底料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案王某利用加盟店回收废弃油脂生产火锅底料后又出售给加盟店,甚至签订虚假的回收协议掩盖使用回油的事实,在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收手,其非法目的明显、社会危害严重,应予严惩。本案依法判决被告公司罚金三百万元,对王某适用五年以上的重刑,并对其余六人适用禁止令,打击和遏制制售“地沟油”违法犯罪行为,守护了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案例四
朱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销售含有“琥珀胆碱”的有毒狗肉
简要案情
被告人赵某、贺某先、杨某、朱某合伙毒杀土狗后贩卖牟利。2022年10月至12月,赵某等人驾驶摩托车到乡镇用弓弩发射毒镖射杀路途中发现的土狗,后将被射杀的土狗进行褪毛、去除内脏和漂洗,加工完成后放入冰柜冷冻待售。期间赵某先后多次将狗肉贩卖给荣县某农贸市场贩卖肉类的摊主被告人董某银,董某银又将收购的有毒狗肉销售给散客和饭店。公安机关在杨某家查获冰冻的狗(死体)88条以及弓弩、毒镖、药粉等物品,市场监管部门另查获狗肉41.17斤。经鉴定,查获的狗(死体)、狗肉及毒镖、粉末中均检出琥珀胆碱、琥珀单胆碱。
诉讼过程
四川省荣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某、杨某、贺某、朱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董某银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起公诉,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荣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等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董某银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五人的犯罪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赔偿金。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朱某等四人二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各处二万元罚金;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董某银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并处一万五千元的罚金。同时,五人共同承担公益损害赔偿金三万八千零七十元。
典型意义
琥珀胆碱是骨骼肌松弛药物(琥珀单胆碱药理作用类似于琥珀胆碱),被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超剂量使用琥珀胆碱可致人支气管痉挛或过敏性休克死亡。大量食用含有琥珀胆碱、琥珀单胆碱的狗肉,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琥珀胆碱因具有麻醉功能,常被不法分子利用,被告人明知狗肉中含有琥珀胆碱或琥珀单胆碱,仍将狗肉售卖给他人食用,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审理中支持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被告人不仅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责任,彰显司法机关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犯罪的“零容忍”态度,有力震慑了犯罪,保护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